索引号:221315380/2021-00002 | |
发布机构:宝鸡市供销合作社 | 发布日期:2021-02-20 11:36:17 |
名称:宝鸡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号: |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供销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行业优势,更好地拓展合作事业,发挥为农服务功能,加强合作发展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省、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文件要求:“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来源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收益、经营收益、政府注资及社会资本。其中社有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的具体注入数额以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准。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1、扶持社有企业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高综合实力;
2、申报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和为农服务项目的配套资金;
3、社有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和善后事宜;
4、社有企业相关重点工作支出;
5、用于安全工作设立的安全统筹专项资金;
6、社有企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7、吸引外资或国家重大项目投资的启动资金;
8、社有企业改革改制相关费用;
9、其他用途。
第五条 对社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社统一核定收取资产收益,注入合作发展基金。控股及参股企业收益按照社有资产相关规定及时确认收缴并注入合作发展基金。
第六条 合作发展基金的使用,由社有企业按照基金使用范围要求提出申请,并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社资产监管科,经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使用,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企业本年度注入基金总额。
第七条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社实行集中专户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向有关部门报告资金年度使用及结余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