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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21315380/2021-00003
        发布机构:宝鸡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1-02-20 11:36:59
        名称:市直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市直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2-20 11:36:59 浏览次数: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和宝发[2017]9号文件精神,实施“强企兴社”战略,加强社有企业管理,壮大社有企业实力,创新管理机制,促进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切实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作用,根据省供销总社和市委、市政府对供销社目标任务考核的要求,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针对市直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考核,设置考核指标,量化打分,全面衡量。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考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平时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工作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全面准确考核评价各单位工作实绩。

        二、考核内容

        (一)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1、考核内容:业务经营、管理费用、合作发展基金、资产租赁收入、利润、商品购销总额等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党风廉政、精神文明、改革改制、安全稳定、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信息宣传、遗留问题处理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评价方式:民主测评、市社评价。

        (二)参股企业

        1、考核内容:社有资产股权收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2、评价方式:民主测评、市社评价。

        三、计分办法和考核程序

        (一)计分办法

        工作目标基础分值70分,民主测评、市社评价基础分值20分,附加分10分,总分100分。工作目标对业务经营、管理费用、合作发展基金、资产租赁收入、利润、商品购销总额、股权收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项目建设设置具体分值,其他单项工作不设置具体分值,民主测评按具体得分计算,附加分计分按获奖证明加分,最高加10分。

        1、工作目标计分办法(具体分值见目标任务)

        (1)业务经营(10分):结合业务开展情况,由市社相关科室打分,最低5分,最高10分;未开展业务经营的不得分。

        (2)企业管理费用(10分):在核定基础上每多(少)节支10%加(减)1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基准分值。

        (3)资产租赁收入(10分):每增减10%加减1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基准分值。

        (4)合作发展基金(15分):以当年12月31日为最终考核时限。完成任务的按考核分值得分,完成任务不足50%的不得分。

        (5)利润(10分):以下达的目标任务为基础,以企业年终会计报表为依据,每增减10%加减1分。

        (6)购销总额(5分):以企业年终统计报表为准。

        (7)项目建设(10分):积极争取一个以上项目并实施,按项目实际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没有不得分。

        (8)股权收益(50分):每增减10%加减1分,完成任务不足50%的不得分,加减分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基准分值。

        (9)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0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企业制度,确保投资各方利益的,按考核分值得分,否则不得分。

        (8)、(9)两项适用于参股企业。

        2、评价方式计分办法

        (1)职工民主测评(10分):以职工评价为优秀(10分)、良好(8分)、一般(6分)对应的分值加权平均计算。

        (2)市社综合评价(10分):由市社相关领导6分和相关科室4分打分。(优秀分别为6分、4分,良好分别为:4分、3分,一般分别为2分、2分)。

        3、附加分计分办法

        对获得所在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每项加3分;受市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加5分;受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每项加7分;受国家级表彰,加10分(获同一奖项,以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算)。

        (二)考核程序

        在各单位自查总结的基础上,考核工作按照工作汇报会、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职工民主测评(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代表)、查看财务票证、市社综合评价、综合审议等程序进行。

        四、先进评定和奖罚办法

        (一)等次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等次依照综合得分,经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全面分析后确定。

        (二)奖励办法

        1、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奖励单位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10000元,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8000元;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奖励单位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8000元,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6000元;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不予奖励,公司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奖励。对单位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的奖励,奖金由市社从合作发展基金中支付;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奖励由各单位自行列支)。同时兼任两家以上单位法人代表(行政负责人)的,可按其中最高奖励等次进行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2、鼓励各企业开展业务经营,年末按照会计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完成情况及利润和企业上缴税金相结合按一定比例由市社计算出应奖励额。

        3、资产租赁收入涨幅5%(不含5%)以上,由市社根据当年情况予以奖励。

        4、管理费用节支数额超过目标任务的,按节支金额的10%对单位予以奖励。

        5、以上2-4项奖励资金,奖金由企业自筹、自主制定奖金具体分配,并报市社备案。

        6、参股、控股公司完成股金收益分红的,按股金收益的10%对股权代表人进行奖励;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30%对股权代表人进行奖励。

        7、对单项工作特别突出的,可设立单项奖予以表彰奖励。

        (三)处罚

        1、对安全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等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任意一项发生问题,直接确定为一般等次;年终发生亏损或资产租赁收入、管理费用、业务经营、合作发展基金四项指标中任意两项未完成的,取消评选优秀等次资格。

        2、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由市社党组诫勉谈话,并责令法人代表写出书面整改措施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法人代表自动辞职。

        五、附则            

        1、财务指标的确定,以年终考核时财务检查数据为准。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社资产管理科、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