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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221315380/2022-00016
        发布机构:宝鸡市供销合作社 发布日期:2022-01-12 09:41:21
        名称:宝鸡市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制度
        有 效 性:有效 文号:

        宝鸡市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1-12 09:41:21 浏览次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社要求,完善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确保社有企业健康运营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制度,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础环节,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市供销社对所属企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工作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系统全资和控股企业。

         

        第二章  内审工作组织开展

         

        第五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实际设置独立或兼任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由社资委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业务或企业工作人员组成,在社资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审机构的具体业务工作由社资委负责领导,制定审计计划并向党组报告工作。原则上对审计对象每年开展一次审计,具体审计类型可根据当年重点工作或党组确定的重大事项。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审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条 审计人员的配备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保持审计人员岗位相对稳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监督机构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章  内审工作范围及权限

         

        第九条 内审工作范围指各项需纳入审计事项的审计监督工作,包括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审、专项资金审计、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的监督和审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重点审计企业在贯彻执行供销社系统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布局、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等政策措施的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情况;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规定、廉洁从业规定及企业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

        (二)投资、运营和监管社有资本情况。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社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社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对企业的考核评价和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社有参控股资本投资、运营和管理等情况。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重点审计企业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及重大项目实施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管控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四)公司法人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审计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等;企业内部财务、审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临时安排的审计监督事项内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政策变动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着、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建议,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四章  内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监事会、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内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被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须由社资委向党组进行汇报,经党组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企业。报告同时报送市社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3个月内,向社资委书面报告整改执行情况,并专题向党组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向党组报告,经批准后移送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内审机构向纪检部门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

        第二十四条 纪检部门应当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市社反馈,内审机构应当将相关资料完整归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供销社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