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6004276/2023-00055 | 发布机构: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2023-01-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有 效 性:有效 |
类 别:A
签发人:王小龙
宝医保函〔2022〕78号
孙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统一收费标准问题。
宝鸡市市级公立医疗机构2022年3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执行医疗机构为宝鸡市中心医院等12家医疗机构。执行收费标准(2021版)为最高限价,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评定的等级收费。市级有关医疗机构可结合社会承受能力及医疗机构实际情况进行下浮,下浮比例不限。
关于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问题,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落地执行的通知》(陕医保办函﹝2022﹞35号)要求,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测算,形成《宝鸡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讨论稿)》。计划于2022年7月试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1版)>
届时,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均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城市公立医院和县级以下医院分别执行相应价格。
二、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执行价格目录问题。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47号)有关政策规定,医保定点结算仍应执行与公医院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宝鸡市医保定点协议“乙方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最高限价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关规定,参照执行《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1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最高限价标准,不得套用、重复、串换、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收费。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7日
(联系人:严冬 电话:326278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